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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来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

来源:怀来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09-29 16:42:12 阅读量:931

        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,更好落实上、下班工作制度,健全并完善日常考勤办法,结合委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,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病、因事不能到岗上班,需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,并履行一定手续的行为。

第三条 请假推行分级审批制度,并由办公室统一备案。

        第二章 请假时限与准假权限

第四条 一般干部请假,一天之内的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;超过一天不足三天的需向委主管领导和副书记请假;超过三天(含三天)的需向纪委书记请假。

第五条 科室负责人请假,一天内的向主管委领导请假;超过一天不足三天的需向分管副书记请假;超过三天(含三天)的需向纪委书记请假。

第六条 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请假,一天内的向分管副书记请假;超过一天的需向纪委书记请假。

第七条 副书记需向纪委书记请假。

第八条 请假期满,尚需再续者,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;请假期满不归者,视为无故旷工。

       第三章  请假、销假方式

第九条 请假一天以上(含一天),本人都必须填写请假条,详填假期、时间、事由、交接事项等,分别按权限签署意见并报办公室留存备案。特殊情况不能当面提交的,事后要补办相关手续。

第十条 请假人员请假期满,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,并告知办公室,办公室要建立干部请假台账,逐月汇总分别报书记、副书记。

       第四章 奖  惩

第十一条  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,取消评先选优资格,连续两年不列为后备干部。

        第五章 附  则
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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